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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9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陈杰凯与姜涛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杰凯,姜涛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9389号原告:陈杰凯,男,198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姜涛,男,197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亚真,福建明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伊鹏,福建明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杰凯与被告姜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陈杰凯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姜涛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陈杰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杰凯撤回起诉。本案申请费25元,由陈杰凯负担。代理审判员 辛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XX安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