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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2执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游信用社、章慧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游信用社,章慧娟,章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2执935号申请执行人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游信用社,住所地三门县海游街道光明路115号,组织机构代码:776463352。法定代表人:沈海波。被执行人:章慧娟,女,1977年12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被执行人:章凯,男,1981年8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游信用社与被执行人章慧娟、章凯(2017)浙1022执935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章慧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章慧娟自收到通知书之后5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章慧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章慧娟存款8365.7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蒋明湄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章晓东三门县人民法院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存根)(2017)浙1022执935号台州银行玉环沙门社区支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游信用社与被执行人章慧娟、章凯(2017)浙1022执935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章慧娟在期限内未予执行,请将该被执行人章慧娟(身份证号码:332626197712191869在你处62×××95账户的存款8365.73元,划拨至三门县人民法院银行账户。批准人:承办人:叶隽填发人:叶隽2017年7月26日三门县人民法院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2017)浙1022执935号台州银行玉环沙门社区支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三门县农村信用合��联社海游信用社与被执行人章慧娟、章凯(2017)浙1022执935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章慧娟在期限内未予执行,请将该被执行人章慧娟(身份证号码:332626197712191869在你处62×××95账户的存款8365.73元,划拨至三门县人民法院银行账户。开户银行: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名称:三门县人民法院账号:62×××832017年7月26日联系人:叶隽联系电话:8332****本院地址:浙江省三门县海游镇上洋路70号邮编:317100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回执)(2017)浙1022执935号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你院(2017)浙1022执935号协助划拨通知书收悉。关于章慧娟在我行(处)的账户62×××95存款8365.73元已扣划至三门县人民法院银行账户。未扣划元,原因。银行2017年7月26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