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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2行审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徐州市环境保护局与徐州中发水务投资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徐州市环境保护局,徐州中发水务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302行审23号申请执行人徐州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徐州市新城区行政中心东3区。法定代表人陈冠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钱钰锦,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孙雪晶,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徐州中发水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睢宁经济开发区光明路8号。法定代表人许冬平。申请执行人徐州市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徐环罚决字[2016]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徐州市环境保护局因被执行人徐州中发水务投资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于2016年7月15日作出徐环罚决字[2016]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徐州中发水务投资有限公司处以排污费二倍罚款即玖拾肆万陆仟柒佰柒拾元整。该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后,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徐环催告字[2017]3号履行行政处罚催告书,要求被执行人于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义务,徐州中发水务投资有限公司逾期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内容为:1、处罚款玖拾肆万陆仟柒佰柒拾元;2、因前一项未依法按期缴纳,应支付滞纳金玖拾肆万陆仟柒佰柒拾元,合计人民币壹佰捌拾玖万叁仟伍佰肆拾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证据: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行政处罚催告书、送达回证、行政处罚案件材料等。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徐州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徐环罚决字[2016]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该处罚决定已生效,具有可执行内容,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徐州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徐环罚决字[2016]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育忆审 判 员  王洪亮人民陪审员  王再喜二0一七年二0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郭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