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6执43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秦东东与杨红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东东,杨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6执43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秦东东,男,1991年12月1日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杨红军,男,1992年3月20日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作出(2017)宁0106执43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杨红军名下所有的汽车的车户。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红军名下所有五菱牌汽车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金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