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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5执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罗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罗章,车志龙,吕秀兰,黄桂荣,文利生,胡容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5执465号申请执行人: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桂林市七星区。被执行人:罗章,男,197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被执行人:车志龙,男,198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秀峰区。被执行人:吕秀兰,女,198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临桂县。被执行人:黄桂荣,女,197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临桂县。被执行人:文利生,男,195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叠彩区。被执行人:胡容清,女,197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本院在执行(2017)桂0305执465号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与罗章、车志龙、吕秀兰、黄桂荣、文利生、胡容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人原因,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0305执4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维光审判员  莫达志审判员  杭德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陶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