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刑更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廖锡明出售、购买、运输假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廖锡明
案由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刑更636号罪犯廖锡明,男,1958年8月6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山东省邹城监狱服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21日作出(2001)青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锡明犯出售、运输假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一审判决宣告后,被告人廖锡明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6日作出(2001)鲁刑二终字第30号刑事裁定,驳回被告人廖锡明的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监狱执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2日作出(2004)鲁刑执字第16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2日裁定减刑一年、2012年4月25日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期限均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邹城监狱于2017年6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邹城监狱指派杜福起、白霖,济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修岗、张洪远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廖锡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邹城监狱称,罪犯廖锡明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月。济宁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山东省邹城监狱对罪犯廖锡明提请减刑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综合其表现情况,同意监狱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廖锡明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3次,被评为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廖锡明的认罪悔过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明细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廖锡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廖锡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期限不变(刑期自2004年2月2日起至2021年2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养恩审判员 李进步审判员 胡召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