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214民初5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牟英伟与连鹏、王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英伟,连鹏,王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4民初5597号原告:牟英伟,女,199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普兰店市。被告:连鹏,男,198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普兰店区。被告:王佳,女,198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普兰店区。原告牟英伟诉被告连鹏、王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牟英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公告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牟英伟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丽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曲 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