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4民初5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牟英伟与连鹏、王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英伟,连鹏,王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4民初5597号原告:牟英伟,女,199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普兰店市。被告:连鹏,男,198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普兰店区。被告:王佳,女,198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普兰店区。原告牟英伟诉被告连鹏、王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牟英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公告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牟英伟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丽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曲 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