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6执恢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彭科刑罚金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26执恢42号移送执行部门:祁东县人民法院刑事庭。被执行人:彭科,男。本院在执行彭科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彭科应缴纳罚金5000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50元。现被执行人彭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文 桂人民陪审员 伍华明人民陪审员 唐方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曹 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