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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5民初1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张进凯诉原斌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进凯,原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525民初1024号原告:张进凯,又名张晋凯,男,1980年10月12日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人。被告:原斌,男,1997年7月9日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原告张进凯诉被告原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进凯、被告原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进凯诉称,原告在网上登广告转让崇实学校餐厅窗口,被告给原告打电话愿意接受此餐厅窗口,于是原被告在2017年4月13日相见后,双方协议成功,餐厅窗口转让费17800元,被告先支付原告现金15000元,其余被告给原告打下了借据2800元,承诺在4月20日归还所欠原告的2800元。可到20日,被告以无钱为由推脱不还欠款,经原告多次讨要欠款,被告承诺餐厅窗口转让后一定付钱给原告,但被告已将学校餐厅转让给别人,转让费已得18000元,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被告总是不接电话,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归还原告欠款2800元。被告原斌辩称,在网上看到原告转让信息,说的是17800元,当时想的押原告2800元,等进去看到东西都没有问题就给结清。但是进去后发现原告提供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故没有给支付2800元,且原告提供的借条上的字和签字都不是被告写的。不接原告电话也是因为原告发短信威胁被告,所以不敢接。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3日,原告张进凯以17800元的价格将崇实学校的餐厅窗口转让给被告原斌经营,原斌支付张进凯15000元转让费,尚有2800元未支付。被告原斌于2017年5月将餐厅窗口以18000元转让给他人经营。以上事实,由原被告陈述、协议书、借条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约定的崇实学校餐厅窗口转让经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原斌应按约定支付尚欠原告张进凯的转让费2800元。被告原斌认为原告张进凯转让的餐厅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等,故不予支付剩余转让费,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原斌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张进凯转让费2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张进凯已预交,由被告原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志新人民陪审员  王保宪人民陪审员  崔莉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