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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厦执行字第25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库柏电气(上海)有限公司、厦门聚亿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库柏电气(上海)有限公司,厦门聚亿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厦执行字第25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库柏电气(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外高桥保得税区杨高北路2001号市场商务楼2层1-201室。法定代表人BRIANSCOTTBRICKHOUSE。被执行人厦门聚亿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68号保险大厦22层2201室。法定代表人黄永峰。本院在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闽民终字第141号申请执行人库柏电气(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聚亿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由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申请人申请,对本案重审后改判,做出(2016)闽民再243号判决书,原执行案件的执行内容发生变化,故申请执行人重新申请执行案号:(2017)闽02执390号,并向本院申请撤销原执行案件(2014)厦执行字第257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厦执行字第2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美苹审 判 员 纪珠英审 判 员 周 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许钰镖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