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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4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闫香云与陈镇、陈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香云,陈镇,陈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4644号原告闫香云,女,1979年8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现暂住江苏省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忠良,江阴市扬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镇,男,1994年4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被告陈亚,女,1990年7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崇宁路8号306室。负责人鲁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冰湄,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闫香云诉被告陈镇、陈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闫香云���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闫香云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香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0元(闫香云已预交),由闫香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静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