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5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嘿哈拉博、吉格子呷、嘿哈子惹贩卖毒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嘿哈拉博,吉格子呷,嘿哈子惹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625刑初56号公诉机关志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嘿哈拉博,男,1993年12月1日生,彝族,小学文化,无业。2017年4月1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志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经志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志丹县看守所。被告人吉格子呷,男,1992年7月8日生,彝族,中专文化,无业。2017年4月1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志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经志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志丹县看守所。被告人嘿哈子惹,男,1987年4月12日生,彝族,文盲,无业。2017年4月18日因吸食毒品被志丹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4月1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志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经志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志丹县看守所。志丹县人民检察院以志检刑诉(2017)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嘿哈拉博、吉格子呷、嘿哈子惹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志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海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嘿哈拉博、吉格子呷、嘿哈子惹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志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份,被告人嘿哈拉博,吉格子呷,嘿哈子惹在四川省西昌市商量好一起到陕西省志丹县贩卖毒品,三人于同年2月份先后来到志丹县。同年4月17日,朱某给嘿哈拉博等人打电话提出以每克300元的价格购买50克毒品,双方约好在志丹县顺宁镇的半山交易。当日17时许,嘿哈拉博,吉格子呷,嘿哈子惹三人在约定交易地点与朱某,刘某某在交易毒品的过程中被志丹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当场查获用白色印有绿色文字塑料袋包裹的疑似毒品物四包。经延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陕)公(延)(理化)字【2017】047号毒品检验鉴定报告鉴定:志丹县公安局送检的塑料包装白色固体四包检材中均检出毒品海洛因,共计39.76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嘿哈拉博、吉格子呷、嘿哈子惹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有偿转让,并当场查获毒品39.76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嘿哈拉博、吉格子呷、嘿哈子惹均起主要作用,系共同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庭审中,被告人嘿哈拉博、吉格子呷、嘿哈子惹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未提出异议且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份,被告人嘿哈拉博,吉格子呷,嘿哈子惹在四川省西昌市商量好一起到陕西省志丹县贩卖毒品,三人于同年2月份先后来到志丹县,并租住在保安镇刘坪村,三人从2月份中旬到4月初共三次到西安向一彝族人购买毒品用于向志丹县吸毒人员出售,同年4月17日,朱某给嘿哈拉博等人打电话提出以每克300元的价格购买50克毒品,双方约好在志丹县顺宁镇的任坪山上交易。当日17时许,嘿哈拉博,吉格子呷,嘿哈子惹三人在约定交易地点与朱某、刘某某在交易毒品的过程中被志丹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当场查获用白色印有绿色文字塑料袋包裹的疑似毒品物四包。经延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陕)公(延)(理化)字【2017】047号毒品检验鉴定报告鉴定:志丹县公安局送检的塑料包装白色固体四包检材中均检出毒品海洛因,共计39.76克。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7年4月17日,志丹县公安局根据可靠情报获知:志丹县顺宁镇有毒品交易活动,将正在交易毒品的双方5人查获,当场缴获疑似毒品物40余克。2、侦破经过证实,2017年4月17日,志丹县公安局民警在志丹县顺宁镇任坪村的山上将被告人嘿哈拉博、吉格子呷、嘿哈子惹抓获。3、提取笔录证实,2017年4月17日,志丹县公安局民警在志丹县顺宁镇任坪村山上将被告人嘿哈拉博、吉格子呷、嘿哈子惹抓获,并当场对查获的用白色印有绿色文字塑料纸包裹的4包白色块状物进行了提取。4、扣押清单三份及志丹县公安局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证实,(1)2017年4月17日,志丹县公安局民警对嘿哈子惹持有的4包白色块状物依法予以扣押;(2)2017年4月18日,志丹县公安局民警对吉格子呷持有的:1部黑色NOKIA手机、1张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卡(卡号为621457218100264****,余额为0)、1张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为621266232000175****,余额为0)、1张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为622848292870044****,余额为0)、1部LA-531小辣椒手机依法予以扣押;(3)2017年4月18日,志丹县公安局民警对嘿哈拉博持有的1部红色智能TCL手机予以扣押;(4)2017年6月14日,志丹县公安局将扣押的3部手机及3张银行卡依法移交于志丹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6月18日移交本院。5、陕西省公安局机关毒品收据证实,志丹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在志丹县顺宁镇任坪村查获海洛因重量为39.76克,破案单位及接收单位均为志丹县公安局禁毒大队。6、照片证实,志丹县公安局民警在志丹县顺宁镇任坪村的半山上当场抓获嘿哈拉博、吉格子呷、嘿哈子惹交易毒品时的现场情况及三被告人指认其三人贩卖毒品的特征为4包块状物,照片当场出示,三被告人均无异议。7、志丹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证实,志丹县公安局民警用吗啡金体胶法对被告人嘿哈拉博进行检测的结果为阳性,对吉格子呷、嘿哈子惹进行检测的结果为阴性。照片当庭出示,三被告人无异议。8、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嘿哈拉博出生于1993年12月1日,被告人吉格子呷出生于1992年7月8日,被告人嘿哈子惹出生于1987年4月12日,犯罪时三被告人均已达到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9、陕西省延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陕)公(延)(理化)字(2017)047号毒品检验鉴定报告鉴定证实,志丹县公安局送检的塑料包装白色固体4包检材中均检出毒品海洛因,共重39.76克。10、证人朱某证言证实,2017年4月17日,刘某某给他打电话问有没有毒品,他说没有,因为他也很长时间没有吸食毒品了,然后他和刘某某商量到志丹县顺宁镇四川人处购买毒品,他们没有钱,就在志丹县一卖纸火店买了10元面值50元的“鬼票(冥币)”后给四川彝族人的1589141****打电话问是否有毒品,并说好每克300元,他说要50克,四川人答应了,并让他等20分钟左右到顺宁镇任坪山上来,他和刘某某打出租车来到此地给四川人打电话,四川人说让到半山腰上,他们到了半山腰看见三个彝族人已经在树林里等着,他们过去交易时被民警查获了。11、证人刘某某与证人朱某证言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12、被告人嘿哈拉博供述证实,2017年1月份,他认识一个叫金山某某(音)的人,此人是他的老板和上线,其说让他们到志丹县贩卖毒品能挣钱,后他和吉格子呷、嘿哈子惹在四川省西昌市联系上,商量好到志丹县一块投资购买毒品进行贩卖,赚到钱平分。商量好后,2017年2月份,金山某某和另外一个他不认识的人将他先带到志丹县在刘坪村租了三间房子,金山某某给他放了10克毒品,他将毒品放起来等嘿哈子惹的到来。过了几天,吉格子呷和嘿哈子惹分别带着其二人的妻子和孩子先后来到志丹县。几天后,嘿哈子惹将10克毒品(海洛因)卖完了。他们就给金山某某打电话要毒品,金山某某让他们到西安来交易。2月份底,他们在志丹县前广场租了一辆出租车到了西安,和金山某某派来送毒品的两个人购买了30克,每克380元,付了6000元,他们三人就回到志丹,给毒品进行了加工,添加了70克的药,他们吸食了一部分,剩余的以每克300元的价格给志丹县吸毒的人卖了,卖的钱,嘿哈子惹打给西安卖毒品的四川人了。3月中旬,他们购买的毒品销售完了,不知道是嘿哈子惹还是吉格子呷又联系到上次在西安卖毒品的人,他们又去西安购买了100克毒品,每克120元,付了8000元。回来后,嘿哈子惹吸食了15克毒品,剩余的85克毒品他们以每克300元的价格卖给了志丹县吸食毒品的人,卖的钱他们三人各分了3000元。3月底到4月份时,他们在刘坪高速公路口处以1800元价格叫了一辆汽车再次到西安联系购买了200克毒品,每克120元,回到志丹县后,他们以每克300元价格卖,4月17日,有人给他们的诺基亚手机打电话问有没有毒品要买50克,每克300元,并说只有13700元,他们就准备了40多克毒品,并说好在志丹县顺宁镇任坪村上山路的半山腰的树林里交易。吉格子呷拿上毒品,他们从顺宁镇大路湾村出发到了交易地点,吉格子呷把毒品交给购买毒品的人时,被民警查获。此次购买的毒品目前卖了28000余元,毒品到现在有没有卖完他不知道。13、被告人吉格子呷供述证实,2017年1月份,他和嘿哈拉博、嘿哈子惹及两个贩卖毒品的人在四川省西昌市见面后商量好贩毒事宜。1月份中旬,两个贩卖毒品的人带着嘿哈拉博先到志丹县租了房子后,嘿哈拉博给他打电话让过来。几天后,他及妻子、孩子和嘿哈子惹的妻子、孩子也先后来到志丹刘坪村。2月份中旬时,嘿哈拉博的毒品卖完了,嘿哈拉博就联系的一个在西安卖毒品的四川彝族老乡,他们三人在志丹县前广场以1800元打了一个黑出租车来到西安,嘿哈拉博上前和彝族人购买了130克毒品,每克120元,给了8000元,购买完后他们就返回了志丹县刘坪村,后将毒品销售完给他分了5000元。3月10日左右,嘿哈拉博通过电话联系的到西安购买了130多克,每克120元,此次毒品销售完给他分了6000元,但他觉得给自己分的少,就和嘿哈拉博提出来,三个人一起到西安购买毒品,一起去送货交易贩卖毒品,利润三人要平分,嘿哈拉博同意了。3月底4月初的一天上午11时许,嘿哈拉博让他给西安卖毒品的人打电话,卖毒品的人让他们到西安交易,当时说好拿180克到200克,每克120元。过了2小时,西安贩卖毒品的人给嘿哈拉博打电话问他们是否去西安,嘿哈拉博说肯定去。下午16时许,他们三人到前广场以1800元租了一辆黑出租车到了西安城北汽车客运站附近,嘿哈拉博给了卖毒品的5000元,拿了185克,他们拿上毒品回到志丹县顺宁镇高台村,在超市购买了包毒品的塑料纸,将毒品分了9个10克的和20个1克的包裹,剩余的包成5克的包裹。4月17日中午13时许,有一个人给他们打电话说要购买50克毒品,每克300元,但其只有13700元,他们给准备了40多克毒品,并用白色印绿色条纹的塑料纸包裹着,共包了4个,都是白色块状物的毒品海洛因。然后就挡了一辆油罐车,坐在车上时,嘿哈拉博将毒品给了他让他拿着,他把毒品装在兜内,到了事先约好的地方下车,他把毒品给了嘿哈子惹,一起到树林子里,嘿哈拉博让他和嘿哈子惹其中一个去给购买毒品的人送毒品,最后嘿哈子惹去了,他和嘿哈拉博站在上面,刚准备和前来买毒品的人交易时,就被查获了。他们三人在贩卖毒品中都使用过自己的手机。诺基亚手机是嘿哈拉博给的,号码为1589141****。他和嘿哈拉博不吸毒,嘿哈子惹吸毒。14、被告人嘿哈子惹供述证实,2017年1月初,他和嘿哈拉博、吉格子呷在他们四川老家见面后商量好一块到陕西省志丹县附近假借砖厂打工的名义进行贩卖毒品,每个月给他挣6000元。1月20日,嘿哈拉博先到志丹县租了3间房,1月27日,吉格子呷带着其老婆和孩子到了志丹县。2月10日,他带着老婆和孩子也来到志丹县刘坪村后,不久有人打电话购买毒品,他就出去送,每次送2克到5克不等,嘿哈拉博和吉格子呷收钱。3月初,吉格子呷给一个尾号为999的人打电话说好要购买毒品,3月20日左右,他们三人在志丹县雇了一辆出租车到西安的一个广场和几个彝族老乡购买了130多克毒品,后回到志丹县。同年4月17日下午15时许,有人给吉格子呷打电话问有没有毒品,他们都在场就说有了,对方说要购买50克毒品,每克300元,但是只有13700元,他们给准备了40多克毒品,将毒品用白色印有绿色文字塑料纸分成4小包,并和对方说好在任坪半山上交易,他们在任坪村山上的大路湾路边挡了一辆拉油车到了交易地点,给买毒品的人打电话让过来,一会,过来两个男子,他们准备交易时被警察查获。他们贩卖的毒品是白色块状物的海洛因。本院认为,被告人嘿哈拉博、吉格子呷、嘿哈子惹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有偿转让,并当场查获毒品39.76克,其三人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嘿哈拉博、吉格子呷、嘿哈子惹在购买及贩卖毒品的过程中,一同前往,均起主要作用,系共同主犯。庭审中,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对三被告人行为可酌情从轻处罚。对随案移交的3部手机、3张银行卡依法予以没收。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嘿哈拉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2027年4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吉格子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2027年4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嘿哈子惹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2027年4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四)对随案移交的1部黑色NOKIA手机、1部LA-531小辣椒手机、1部红色智能TCL手机、1张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卡(卡号为621457218100264****)、1张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为621266232000175****)、1张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为622848292870044****)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马金虎代理审判员 张仲玲代理审判员 同慧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闫新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