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3民初1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陈丽钰与郭凤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钰,郭凤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23民初1009号原告:陈丽钰,女,196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上杭二中教师,住上杭县。委托代理人:吴华桂,男196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上杭县,原告陈丽钰丈夫。委托代理人:黄满秀,女197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上杭二中教师,住上杭县,系原告陈丽钰表妹。被告:郭凤恩,男,197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46375423N。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天平路58号龙岩商务板块1幢太古广场12层1201房、1202房、1203房、1204房局部区域。负责人:吴龙生,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戴耀洪,福建乐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丽钰与被告郭凤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平安财保龙岩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丽钰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华桂、黄满秀、被告郭凤恩、平安财保龙岩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戴耀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丽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诉讼请求:1、郭凤恩、平安财保龙岩支公司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38538.66元。其中,平安财保龙岩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偿),不足部分由郭凤恩承担赔偿责任。2.诉讼费用由郭凤恩、平安财保龙岩支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22日21时12分许,郭凤恩驾驶闽F×××××号小型轿车沿上杭县城区东二环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行经与江滨路交叉路口时碰撞陈丽钰,造成其受伤的交通事故。2016年12月9日,上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杭公交认字(2016)第0019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郭凤恩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陈丽钰不承担本事故责任。由于郭凤恩肇事后逃离现场,未能在第一时间将其送医治疗,导致其大量出血,后被送往上杭县医院门诊部紧急处置并安排住院治疗,被诊断为:1.颅脑外伤,脑震荡,右侧颞骨骨折伴乳突少许积血,后顶部皮下血肿,后顶部头皮挫裂伤。2.右肩、左碗、右膝等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3.左尺骨茎突陈旧性骨折。2016年11月22日至2016年12月26日在上杭县医院住院34天,出院医嘱:返龙岩第一医院诊治。2016年12月28日至2016年1月11日在龙岩市第一医院住院17天。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其的损失包括:(1)医疗费17702.46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3060元(住院51天×60天),(3)营养费1800元,(4)交通费1100元,(5)护理费8160元(住院51天×160元/天),(6)误工费5286.2元,(7)精神损害抚慰金13000元,(8)财产损失费1050元,其中眼镜损失费180元、欧莱雅化妆品210、衣服660元。以上各项合计51138.66元。事故车辆事发时在平安财保龙岩支公司投了机动车交强险及商业险。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先由平安财保龙岩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保险赔偿不足部分,由郭凤恩承担赔偿责任。扣除郭凤恩已付12600元,还需赔偿38538.66元。郭凤恩辩称,实际已经支付19340元,住院期间前24天送饭给陈丽钰,其还拿了900元给护工拿给陈丽钰买东西,19340元中包含了900元。平安财保龙岩支公司辩称,1.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郭凤恩系酒后驾驶,平安财保龙岩支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2.陈丽钰在龙岩市第一医院住院17天,所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相关费用原告自行扩大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3.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平安财保龙岩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10000元范围内承担;护理费陈丽钰的伤情不致影响生活自理能力障碍,需要他人专人护理,因此,同意支付护理费计算的50%费用;陈丽钰提供的误工损失的证据材料均不是学校财务部门报请政府财政部门的材料,而是学校内部科室人员出具的意见,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4.交通费陈丽钰未提供交通费的正式票据,只能按上杭县住院期间计算确定。5.精神损害抚慰金陈造成陈丽钰伤残及伤残等级,陈丽钰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6.财产损失陈丽钰未提供主张证据不具合法性、真实性无法确定,陈丽钰的主张财产的损坏没有证据证明,事故认定书也列相应记载。7.护理费:认为应按34天×50%×100元/天=1700元。陈丽钰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郭凤恩、平安财保龙岩支公司主张的事实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2日21时12分许,郭凤恩驾驶闽F×××××号小型轿车沿上杭县城区东二环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行经与江滨路交叉路口时碰撞从路左往路右横过道路的陈丽钰,造成陈丽钰受伤的交通事故。2016年12月9日,上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杭公交认字(2016)第0019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郭凤恩夜间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遇雨天行经路段时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未按规定开启前照车灯,致遇情况措施不及,发生交通事故后未抢救伤员,未及时报警,而是弃车逃离事故现场,此事故系郭凤恩一方违法过错行为所导致发生,郭凤恩应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陈丽钰不承担本事故责任。陈丽钰受伤后被送往上杭县医院抢救住院治疗34天,住院医疗费10666.31元,经医院诊断为:1.颅脑外伤,脑震荡,右侧颞骨骨折伴乳突少许积血,后顶部皮下血肿,后顶部头皮挫裂伤。2.右肩、左碗、右膝等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3.左尺骨茎突陈旧性骨折。出院医嘱转院治疗,后到龙岩第一医院住院诊治17天,住院医疗费5704.14元。陈丽钰在上杭县医院住院期间,郭凤恩预付各项支出计18839元。另查明,郭凤恩所有的闽F×××××号小型轿车已在平安财保龙岩支公司办理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同时双方还办理了不计免赔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约定第三者保险限额为100万元。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上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杭公交认字(2016)第0019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郭凤恩夜间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遇雨天行经路段时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未按规定开启前照车灯,致遇情况措施不及,发生交通事故后未抢救伤员,未及时报警,而是弃车逃离事故现场,此事故系郭凤恩一方违法过错行为所导致发生,郭凤恩应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陈丽钰不承担本事故责任。相关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上级公安局交警部门申请复议,该责任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责任明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郭凤恩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陈丽钰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为:1、医疗费,为上杭县医院住院费10666.31元,龙岩市第一医院住院医疗费5704.14元、门诊836.91元,合计17207.36元;2、误工费5286.2元;3、住院期间的护理费7680元(其中瑞泉服务有限公司派员护理费6240元、家人护理1440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1530元;5、营养费,根据陈丽钰的伤情,按陈丽钰医疗费的10%确定为1720元;6、交通费,陈丽钰未提供证据无法证实其实际开销,交通费确实存在,本院根据原告住院的具体情况,可酌情给付350元交通费为宜;以上合计33773.56元,本院予以确认。郭凤恩驾驶车牌号闽F×××××号小型轿车已投交强险,陈丽钰的损失先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由平安财保龙岩支公司承担,平安财保龙岩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18030元,不足部分由郭凤恩承担。郭凤恩赔偿陈丽钰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的剩余损失15743.56元。《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二四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郭凤恩因酒后开车,平安财保龙岩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免除。综合本案,郭凤恩预付18839元,超出其应承担部分,该部分应由平安财保龙岩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陈丽钰损失18030元中扣除。陈丽钰要求郭凤恩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因陈丽钰尚未致残,不符合请求赔偿条件,陈丽钰的请求理由不当,不予支持。陈丽钰未提供财物损坏的证据,要求郭凤恩赔偿财产损失1050元,其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应当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陈丽钰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14934.56元;二、驳回陈丽钰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22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受理费322元,由陈丽钰负担100元,郭凤恩负担22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昌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朱水玉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javascript:SLC(100683,0)?)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