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22民初2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与被告刘凤兵、付俊英、刘占海、姬凤娥、姬保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刘凤兵,付俊英,刘占海,姬凤娥,姬保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2046号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住所地府谷县。负责人闫文,系该支行行长。被告刘凤兵,男,1963年6月25日,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被告付俊英,女,196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被告刘占海,男,196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被告姬凤娥,女,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被告姬保华,男,198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与被告刘凤兵、付俊英、刘占海、姬凤娥、姬保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立案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据此,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乔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