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81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湖北茂源纺织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溢辉纺织品有限公司、周利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茂源纺织有限公司,广州市溢辉纺织品有限公司,周利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81执34号申请执行人湖北茂源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石首市东升镇平安大道。法定代表人彭大萍,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广州市溢辉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法定代表人李秀英。被执行人周利民,男,1966年7月8日出生,现住广州市增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鄂10**民初5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广州市溢辉纺织品有限公司、周利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还申请执行人货款515391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广州市溢辉纺织品有限公司、周利民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茂源纺织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广州市溢辉纺织品有限公司、周利民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和线索。申请执行人湖北茂源纺织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湖北茂源纺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1081民初51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湖北茂源纺织有限公司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昌海审判员 刘玉华审判员 黄忠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少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