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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民初5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市超强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石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泽树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超强钢结构有限公司,四川石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泽树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5556号原告:成都市超强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蛟龙工业港双流园区。法定代表人:贾国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兵,男,197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四川石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王炎。被告:陈泽树,男,1969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原告成都市超强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石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泽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陈泽树下落不明,本案不适宜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胡 蓉人民陪审员  张光政人民陪审员  乔大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杨 晗书 记 员  熊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