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5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市超强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石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泽树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超强钢结构有限公司,四川石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泽树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5556号原告:成都市超强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蛟龙工业港双流园区。法定代表人:贾国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兵,男,197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四川石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王炎。被告:陈泽树,男,1969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原告成都市超强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石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泽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陈泽树下落不明,本案不适宜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胡 蓉人民陪审员 张光政人民陪审员 乔大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杨 晗书 记 员 熊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