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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4民初3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李某、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李某,苏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4民初3047号原告:冯某某,男,196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被告:李某,男,约38岁,汉族,现住靖边县。被告:苏某某,男,约37岁,汉族,现住靖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李某、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32元,减半收取966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彦弼代理审判员  李 波人民陪审员  高 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折小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