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民初3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李某、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李某,苏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4民初3047号原告:冯某某,男,196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被告:李某,男,约38岁,汉族,现住靖边县。被告:苏某某,男,约37岁,汉族,现住靖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李某、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32元,减半收取966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彦弼代理审判员 李 波人民陪审员 高 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折小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