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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2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蒋X荣犯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三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X荣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琼02刑初15号公诉机关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X荣,男,1973年7月20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五指山市。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6年10月13日被五指山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经五指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五指山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经五指山市人民检察院和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分别于2017年1月6日和4月1日取保候审。海南省三亚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公诉刑诉[2017]13号起诉书、三检公诉刑诉变诉[2017]3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蒋X荣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劲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X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蒋X荣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南圣村委会什伦村的什南减岭上砍伐国有公益林地内的林木,伐林面积为6.11亩,被伐株数为138株,立木蓄积量为43.3325立方米。为证实所指控的上诉犯罪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被告人蒋X荣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出示了到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登记表等书证、物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辨认笔录等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蒋X荣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对被告人蒋X荣依法惩处。被告人蒋X荣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自行辩护意见为:服罪并愿意对被伐的地块进行赔偿和补种,恢复该地块的生态,请求法院依法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5年7月份期间,被告人蒋X荣为了增加家庭收入,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和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携带砍刀等工具在南圣村委会什伦村什南减岭上采取剥树皮和砍树的方式砍伐国有林地内的林木,种植槟榔的经济作物。2016年10月13日,被告人蒋X荣主动前往五指山市森林公安局投案。经鉴定,被告人蒋X荣滥伐林木面积为6.11亩,被伐林木株数为138株,被伐林木蓄积量为43.3325立方米。另查,被告人蒋X荣于2017年6月19日,将其在涉案砍伐林地即南圣村委会什伦村什南减岭的林地上种植的槟榔等农作物全部砍毁,并在该林地上种植油松树200株、马占树100株、三角凤树300株。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一)物证:砍刀一把。1、提取作案工具笔录及照片。经被告人蒋X荣指认,证实该砍刀正是其滥伐林木现场的作案工具。2、扣押作案工具的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证实了物证提取程序合法。(二)书证。1、受案登记表、报案书。证实了本案的案件来源来自于护林员盆X明的报案。2、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了被告人蒋X荣在实施犯罪时已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3、未办理林业釆伐许可证的证明。证实了被告人蒋X荣未就五指山市南圣镇什伦村“什南减岭”林地向五指山市林业局办理林业采伐许可证及相关手续。4、到案情况说明,证实了被告人蒋X荣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滥伐林木的犯罪事实。5、五指山市公安局关于查处被告人蒋X荣的情况报告,证实了被告人蒋X荣愿意对损害的林木进行修复赔偿。但本案经过补充侦查修复赔偿方案尚未做出。6、恢复林地情况说明,证明及照片,证实了被告人蒋X荣已全部将其在被毁林地上种植的经济作物砍毁,并在该林地上种植了200株油松树、100株马占相思树和300株三角枫树。(三)证人证言。1、盆X明的证言。南圣镇什伦村什南减岭是我在2015年3、4月份时才接管护,在我接管时已经发现在南圣镇什伦村什南减岭上的这块林地上的树木有一些被环剥树皮了。在我接管后,2015年(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我和黄X强等护林员到南圣镇什伦村什南减岭时看见南圣镇什伦二村的村民蒋X荣在这块林地上砍草,我们就去制止蒋X荣叫他不要再砍草和剥树皮,并且向他宣传了一些有关林业的政策。当时蒋X荣说这块林地他有林权证。到了2016年8月22日9时30分,我与护林员黄X强、黄X飞到南圣镇什伦村什南减岭巡山时,该林地上的树木已被砍倒了,被砍倒的树木最小的约有10公分,最大的约有50公分,无规则的放在现场,没有搬动。还有些树被剥树皮已经干枯死但还没有倒,在这块林地上已经种上了槟榔。这块林地是国有林地,被砍倒的树木林地面积大约有5亩,是采用砍树和剥树皮的方式。该证言证实了盆X明在2015年看到被告人蒋X荣在什南减岭上砍草、剥树皮并制止,2016年发现该林地上的树木被人用砍刀和手锯砍倒,被剥树皮的树木已经干枯死,林地已经种上槟榔。2、黄X强的证言。2014年4、5月份,我和护林员黄符云、盆云胜等护林员在南圣镇什伦村什南减岭巡山时发现有人在山上砍草,我们看见一男一女在林地上砍草。林地上的树已经被剥树皮,被剥树的树最大概约有40、50公分大,最小的约有10公分,我们问那个男的那些树是不是他剥的树皮,他说“是的,我有林权证”。我们就叫他们不要再砍草和砍树了。2015年时我和盆X明、盆云胜、黄进聪等护林员到什南减岭时又看见原来那一男一女在那块林地上砍草,林地上被剥树皮的树有些已枯死,有些被砍倒,被砍倒的是大多数是马占相思树,大约有十多公分大。2016年8月22日早上,我与护林员盆X明、黄X飞到什南减岭巡山时,那块林地上的树木都已被砍倒了,原来剥树皮的树也被砍倒了,被砍倒的树木最大的约有30公分,最小的约有10公分,无规则的放在现场,没动。还有些树被剥树皮已经干枯死但还没有倒,在这块林地上已经种上了槟榔。经我们调查那一男一女是南圣镇什伦二村的村民蒋X荣夫妻,被砍倒的树木是蒋X荣种植的马占相思树和其他自然杂木,被砍倒的树木林地面积大约有5亩,是用砍刀和手锯砍树和剥树皮的,这块林地是国有林地。该证言证实了黄X强在2014和2015年的两次巡山时看到一男一女在什南减岭上砍草和剥树皮并制止,2016年第三次巡山时发现该林地上的树木被人用砍刀和手锯砍倒,被剥树皮的树木已经干枯死但没倒,林地已经种上槟榔,经调查一男一女为蒋X荣夫妻。该证言与盆X明的证言可相互验证。3、黄X飞的证言。2016年8月22日上午我和盆X明、黄X强开摩托车到南圣镇什伦村巡山,在什南减岭我看到山上的树木大片被砍倒,还有些树木被剥皮已经枯死但还没倒,且山地上全部种上了槟榔。被砍倒和被剥树皮枯死的树木有马占树和自然生长树,有的四十多、五十公分左右、小的有十多、二十公分左右。该证据证实了2016年黄X飞在什南减岭巡山时发现该林地上的树木被大片砍倒、被剥树皮的树木已经干枯死但没倒,林地已经种上槟榔。该证言与盆X明和黄X强的证言可相互验证。4、廖X燕的证言。2013年初春节后不久,我丈夫蒋X荣对我说过他要在我家种马占树的地里种槟榔,我当是就说“有那么多树,怎么种槟榔”,我丈夫说“这个你不用管”。2014年4月份一天,我丈夫从外面买回槟榔苗,让我跟他一起去种槟榔,我们是做农活的,丈夫叫种槟榔,我就跟着他去了。当天上午我们到我们家种马占树的地方,发现我们种植的马占树巳经被砍倒了很多,而且也有枯死的马占树,我就问蒋X荣是不是他砍的,他点头说“不是已经告诉你,要拿来种槟榔啊”,我也没问什么,就接着种槟榔。这时有护林员巡逻经过看见我们种槟榔,就过来叫我们不要砍树,我丈夫说“树是我们自己种的”,护林员说“自己种的也不能砍,是违法行为的”,说完他们就走了。我丈夫是在南圣镇南圣村委会什伦村南侧的一个山岭上砍树,被砍倒的马占树是我们种的,其他的树是天然生长的,最小的直径十几公分,最大的直径有四十公分,砍倒的树在现场没有动过。该证言证实了2014年4月份廖X燕和丈夫蒋X荣一起到南圣镇南圣村委会什伦村南侧的一个山岭上种槟榔被护林员制止,蒋X荣承认山上倒下的树是他砍的,目的是种槟榔,砍倒的树木包括他们自己种的马占树和天然生长的树木。该证言与黄X强的证言可相互验证。(四)被告人蒋X荣的供述与辩解。为增加家庭收入,2013年春节过后一天早上,我从家里带上自己家的砍刀到南圣镇什伦村“什南减岭”上剥我种的马占树和一些天然生长的野生树的树皮,想等这些树自己枯死后用来种槟榔等经济作物。我在离地面三十公分的树干处按二十公分的宽度把树皮环剥了。我剥了一天,基本上把那块林地上树木的树皮都剥完了。剥完树皮大概一个月后,2013年4月份的某天早上,我就又带上自己家的砍刀和手锯到“什南减岭”砍一个月前剥完皮的树,砍了1天,砍了大概3、4亩。我把砍倒的树木放在了原地。2014年4月份的一天,我又从自己家里带上砍刀和手锯到“什南减岭”去砍之前剥树皮的树,砍了十多株,砍倒的树我放在现场没有搬移。2014年7月份,我带砍刀和手锯到那块林地上去清理杂草开路出来种槟榔。那块地上的杂草很茂盛,我就用砍刀把杂草和杂草里面的一些小树给砍了,并用手锯把碰到的树桩给锯倒。砍了大约2天就开了7条路出来。第二天我就叫我老婆一起去往我开的小路形成的沟里种槟榔,种了两天槟榔,快要种完槟榔苗的时候,护林员就上来制止我,我也没管,就继续把剩下的槟榔苗种完。种完后我一直在管理种的槟榔苗。2014年9月份的某天,我带上砍刀和手锯到“什南减岭”上把我剥树皮的还没有死掉的树砍完。一上午砍了约十多株,砍倒的树我放在原地没有搬移。2015年7月份,我又带上自己家的砍刀和手锯到“什南减岭”上把我在2013年剥皮的已经枯死了的树给砍倒,砍了约有7、8株大树,砍倒的树我放在原地没有搬移。之后我就没有再砍了,一直都在管理我种的槟榔。我剥树皮1次,砍树5次,用的都是同一把砍刀和手锯,砍刀我砍完树就拿回家放在我家的厨房里,砍完树后,手锯已经烂了我就丟了,具体丢在哪里我也记不清楚了。我砍的树是马占树和一些天然林木,什南减岭上我砍树的那块林地,我没有林权证,我剥树皮和砍树都没有经过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该份证据证实了为了种植槟榔,蒋X荣在未经过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未持有林权证的情况下,多次带砍刀和手锯到南圣镇什伦村“什南减岭”上除杂草、对自家种植的马占树和天然林木进行剥树皮及砍树,并在该林地上种植了槟榔。(五)鉴定意见,证实了被毁林地总面积6.11亩,全部为规划林地、公益林地;被砍伐株树138株,为天然阔叶木,胸径全大于或者等于5cm;被砍伐林木蓄积量为43.3325立方米。(六)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证实了被告人蒋X荣砍伐林木的现场位于南圣镇什伦村“什南减”岭上,该林地上的树木已被伐倒,为锯类及刀类工具痕迹,有的树木被环剥树皮至死,砍伐的林地里已种上槟榔,种植面积为6.11亩,并对其砍伐林木的作案工具砍刀进行了辨认。以上证据之间均能相互印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证据之间形成锁链,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蒋X荣未经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并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违反《森林法》的相关规定,且滥伐总立木蓄积量达43.3325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X荣犯滥伐林木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蒋X荣主动到五指山市森林公安局投案,如实陈述自已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同时,蒋X荣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其砍伐林木系种植槟榔,为增加收入,改善生活,主观恶性不大。现被告人蒋X荣已对被毁林地进行恢复,补种了油松树等林木幼苗,悔罪表现较好,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对其宣布缓刑。本院为严明国法,依法惩处滥伐林木罪,保护林业资源,根据被告人蒋X荣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蒋X荣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左家锋审判员  尹合欢审判员  梁 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材余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处罚:(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10至20万立方米或者幼树500至1000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50至100万立方米或者幼树2500至5000株为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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