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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3民初2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袁由才与安徽安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由才,安徽安庐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3民初2462号原告:袁由才,男,1969年7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华平,安徽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晔丽,安徽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安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三河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149345672D。法定代表人:杨世武,董事长兼总经理。原告袁由才诉被告安徽安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袁由才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正当合法,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由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42元,减半收取1921元,由原告袁由才负担。审判员  赵久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鹏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