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9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9362乔东超与袁君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东超,袁君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9362号原告:乔东超,男,1971年12月7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袁君浩,男,1976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原告乔东超与被告袁君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乔东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乔东超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沈金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汤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