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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1执恢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高亚洲申请王志杰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亚洲,王志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1执恢44号申请执行人:高亚洲,男,1967年7月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青冈县。被执行人:王志杰,男,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安达市。本院在执行高亚洲与王志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志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高亚洲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达市人民法院(2016)黑1281民初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全人民陪审员  毛运德人民陪审员  赵 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玉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