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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2执11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培军、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老妈轮胎经销处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培军,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老妈轮胎经销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2执11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培军,男,198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水县。被执行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老妈轮胎经销处,住所地威海市青岛路西、珠海路南(高鑫挖掘有限公司院内)。经营者马立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2016年7月21日作出的威经劳人仲案字(2016)第118号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092执11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朝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孙菊涛书 记 员 杨 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