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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81民初2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田光才诉侯露佳、刘月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光才,侯露佳,刘月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81民初2430号申请人:田光才,男,1950年8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武高波、裴新会,河南西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侯露佳,男,1989年8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被申请人:刘月佳,女,1989年4月1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田光才诉侯露佳、刘月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田光才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侯露佳、刘月佳的银行存款5万元予以冻结,不足部分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偃师支公司为田光才提供价值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田光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侯露佳、刘月佳在银行存款5万元,期限一年。如余额不足,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田光才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牛聪敏审 判 员  蒋焕晓人民陪审员  常丽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耿子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