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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321执1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李玉文与王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文,王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321执1121号申请执行人:李玉文,男,196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王成,男,196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李玉文与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作出的(2016)甘0321民初14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玉文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经协商,对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的借款及利息共计17600元,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被执行人不能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321民初14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超代理审判员  唐玉梅代理审判员  寇文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丽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