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民初4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周密与刘祖强、肖友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密,刘祖强,肖友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4266号原告:周密,男,198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xxx,系成都韵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薇,女,198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若尔盖县xxx,系成都韵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燕宇贤,男,1989年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xxx,系成都韵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刘祖强,男,198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xxx。被告:肖友君,女,197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密诉被告刘祖强、肖友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周密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密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密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元,由原告周密负担。审判员 黄鹏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茜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