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103民初2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黄玉淑与被告何小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玉淑,何小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2616号原告:黄玉淑,女,196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被告:何小玲,女,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原告黄玉淑与被告何小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黄玉淑于2017年7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玉淑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玉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玉淑负担。审 判 员  周湘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李 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