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3民初2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黄玉淑与被告何小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玉淑,何小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2616号原告:黄玉淑,女,196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被告:何小玲,女,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原告黄玉淑与被告何小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黄玉淑于2017年7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玉淑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玉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玉淑负担。审 判 员 周湘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李 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