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11民初1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攀枝花仁和春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永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攀枝花仁和春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永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11民初1236号原告:攀枝花仁和春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攀枝花仁和春天小区内法定代表人:何正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峰,男,1980年12月5日出生,该公司职工。被告:李永梅,女,196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仁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花仁和春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永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攀枝花仁和春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攀枝花仁和春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攀枝花仁和春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华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瑶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