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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2执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刘图全、吴富献、陈凤清、刘宏紫、林健华、吴裕明、林德华等犯诈骗罪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图全,吴富献,陈凤清,刘宏紫,林健华,吴裕明,林德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82执273号被执行人刘图全,别名阿二、阿辉,男,1990年7月9日生,汉族,住广西省宾阳县。被执行人吴富献,别名阿九,男,1971年2月4日生,汉族,住广西省宾阳县。被执行人陈凤清,女,1974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广西省宾阳县。被执行人刘宏紫,别名阿亮,男,1990年3月7日生,汉族,住广西省宾阳县。被执行人林健华,别名林九,男,1988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广西省宾阳县。被执行人吴裕明,别名阿三,男,1981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广西省宾阳县。被执行人林德华,别名林七,男,1987年4月4日生,汉族,住广西省宾阳县。刘图全、吴富献、陈凤清、刘宏紫、林健华、吴裕明、林德华因犯诈骗罪,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9日作出(2016)豫0882刑初15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刘图全罚金500000元,被告人刘宏紫罚金400000元,被告人吴富献罚金100000元,被告人林健华罚金100000元,被告人吴裕明罚金100000元,被告人林德华罚金100000元,被告人陈凤清罚金20000元,被告人刘图全、刘宏紫退赔被害单位河南永威安防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576568.97元,被告人陈凤清���法所得人民币3400元,应依法追缴。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图全、吴富献、陈凤清、刘宏紫、林健华、吴裕明、林德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执行人员多次查询刘图全、吴富献、陈凤清、刘宏紫、林健华、吴裕明、林德华银行存款情况及其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吴富献银行存款51366.89元。未发现刘图全、吴富献、陈凤清、刘宏紫、林健华、吴裕明、林德华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刘图全、吴富献、陈凤清、刘宏紫、林健华、吴裕明、林德华入监服刑,故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1899968.97元,已执行51366.89元,余下1848602.08元未履行,对于被执行人刘图全、吴富献、陈凤清、刘宏紫、林健华、吴裕明、林德华应缴罚金及违法所得,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刘图全、吴富献、陈凤清、刘宏紫、林健华、吴裕明、林德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他执行条件成就时,本院立案庭将重新立案执行。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沁阳市人民法院(2016)豫0882刑初152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红军审判员  王慎锋审判员  王保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孟松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