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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刑初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夏某1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1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3刑初25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某1,男,198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河北省沧州市渤海新区人,住中捷产业园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黄骅市人民检察院以黄检公诉刑诉〔2017〕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1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3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夏某1醉酒驾驶冀J×××××号小型轿车沿中捷广安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处与沿中捷新华路由西向东行驶的张某驾驶的冀J×××××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夏某1、张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夏某1送检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0.7mg/100ml。上述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1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另有被告人夏某1的供述、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人呼广星的证言、道理交通事故认定书、酒精检验报告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诊断证明、驾驶人和机动车查询信息结果单、户籍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1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夏某1认罪态度较好,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夏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二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夏丽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滕奉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