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1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被杨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42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72年9月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72年6月2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要求被执行人将其名下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星城住房归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居住使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14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张国权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