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民初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秦金成与王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金成,王民,孙淑丽,王立明,朱晓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397号原告:秦金成,现住吉林省榆树市。委托代理人:袁满明,吉林崇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民,现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孙淑丽,现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王立明,现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朱晓波,现住吉林省榆树市。原告秦金成与被告王民、孙淑丽、王立明、朱晓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本院在原告秦金成与被告王民、孙淑丽、王立明、朱晓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金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闫铁锋代理审判员 张明复人民陪审员 陆海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魏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