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5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麦泳梅与雷洁颜、刘月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泳梅,雷洁颜,刘月仪,中山市信诚漆包线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民初5445号原告:麦泳梅,女,197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泳诗,广东泓业正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艺勋,广东泓业正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雷洁颜,女,194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被告:刘月仪,女,197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被告:中山市信诚漆包线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白石工业区(锚金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23840855K。法定代表人:雷洁颜。原告麦泳梅诉被告雷洁颜、刘月仪、中山市信诚漆包线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麦泳梅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泳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雷洁颜、刘月仪、信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麦泳梅诉称,2014年11月10日,雷洁颜因生意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2015年1月8日,原告与三被告分别签订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对前述借款事实予以确认,并由刘月仪、信诚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限至2015年11月8日,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借款后,雷洁颜仅还款500000元,剩余借款至今仍未归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雷洁颜向原告偿还借款500000元及利息(计算方法:以50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2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被告刘月仪、信诚公司对被告雷洁颜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对其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主要证据有:1.借款合同;2.信诚公司股东决议;3.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银行明细清单;4.最高额保证合同两份;5.还款承诺书、雷洁颜还款计划表。被告雷洁颜、刘月仪、信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答辩及质证,也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0日,麦泳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雷洁颜转账1000000元。2015年1月8日,麦泳梅(甲方、出借人)与雷洁颜(乙方、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乙方因资金周转需要,向甲方提出借款要求;甲方同意向乙方出借1000000元用于企业经营周转;借款期限自2015年1月8日起至2015年11月8日止;借款月利率为2%;乙方提供如下账户作接收上述借款:账号为62×××79(工行)、户名为雷洁颜;乙方逾期还款的,除应承担借款利息外,还应每月向甲方支付欠款的3%作为逾期还款违约金、罚息;乙方逾期还款或逾期支付利息等应视为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单方宣告合同项下借款全部提前到期,并要求偿还全部欠款、承担违约责任。借款合同还约定其他事项。2015年1月8日,麦泳梅(甲方、贷款人)与信诚公司、刘月仪(乙方、保证人)分别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本合同之主合同为甲方与雷洁颜于2015年1月8日签订的借款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包括但不限于展期合同);本合同所担保债权金额为本金1000000元以及主合同项下的利息、罚息、违约金、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等);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如主合同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偿付债务本息和相应费用的义务,甲方可直接向乙方追偿。最高额保证合同还约定其他事项。借款后,雷洁颜已向麦泳梅归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截止至2017年2月10日的利息,余款则拖而未付。经原告催讨,雷洁颜于2017年3月15日出具还款承诺书、还款计划表,确认以上欠款事实,并承诺分期偿还款欠款,其中:2017年5月10日还款10000元,本金余额490000元,欠息金额30000元;2017年6月10日还款20000元,本金余额470000元,欠息金额39800元;2017年7月10日还款30000元,本金余额440000元,欠息金额49200元;2017年8月10日还款40000元,本金余额400000元,欠息金额58000元;2017年9月10日还款50000元,本金余额350000元,欠息金额66000元;2017年10月10日还款60000元,本金余额290000元,欠息金额73000元;2017年11月10日还款60000元,本金余额230000元,欠息金额78800元;2017年12月10日还款60000元,本金余额170000元,欠息金额83400元;2018年1月10日还款60000元,本金余额110000元,欠息金额86800元;2018年2月10日还款60000元,本金余额50000元,欠息金额89800元;2018年3月10日还款50000元,本金余额为0,欠息金额90800元;2018年4月10日还款50000元,欠息金额40800元;欠息40800元于2018年5月10日归还。但出具还款承诺书、还款计划表后,雷洁颜仍无依约还款,麦泳梅经多次催收无果,遂诉至本院,主张前述实体权利。本院认为,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麦泳梅向雷洁颜出借案涉借款的事实,有借款合同、还款承诺书、还款计划书、银行流水明细及原告陈述存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并认定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根据双方约定,雷洁颜逾期还款,麦泳梅可要求其偿还全部欠款并承担违约责任,由于雷洁颜出具还款承诺书、还款计划表后无任何还款举措,构成违约,麦泳梅请求雷洁颜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自2017年2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信诚公司、刘月仪应对雷洁颜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雷洁颜追偿。综上,原告诉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雷洁颜、刘月仪、信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及抗辩的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雷洁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麦泳梅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计算方法:以50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2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中山市信诚漆包线材有限公司、刘月仪对被告雷洁颜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被告雷洁颜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诉讼保全费3020元,共计11820元(原告麦泳梅已预交),由被告雷洁颜、刘月仪、中山市信诚漆包线材有限公司负担(三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佩坚人民陪审员 刘淑珍人民陪审员 梁宝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雷绮婷冯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