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502执2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南珠支行、肖文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南珠支行,肖文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02执2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南珠支行,住所地北海市北部湾中路19号。法定代表人:吴浩,行长。被执行人:肖文怡,女,汉族,1979年10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廉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南珠支行与被执行人肖文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肖文怡名下的位于北海市四川路与西南大道交汇处创基花园D2幢703号房屋,但该房屋暂不宜处置,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海民一初字第18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载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振锋审判员  沈海浪审判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永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