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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2执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兴隆县国土资源局与佟仕学行政处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隆县国土资源局,佟仕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2执202号申请执行人:兴隆县国土资源局。被执行人:佟仕学。申请执行人兴隆县国土资源局与佟仕学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兴隆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6)冀0822行审76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文书的义务,本案应予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2016)冀0822行审76号行政裁定书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常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员贾瑞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