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3民初2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叶永亮与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永亮,李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3民初2128号原告:叶永亮,男,196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告:李刚,男,197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原告叶永亮诉被告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李刚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永亮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刚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永亮撤回对被告李刚的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06元,由原告叶永亮负担。审判员 周 惠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魏吴贞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