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2执异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蒋显立与张显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显立,张显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2执异24号异议人(被执行人):蒋显立,男,196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潼南区田家镇。申请执行人:张显玉,女,194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潼南区小渡镇。本院在执行(2015)潼法民执字第00223号申请执行人张显玉与被执行人蒋显立人身(格)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蒋显立于2017年6月1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本院中止执行该案执行标的;请求审查纠正或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本院受理后,蒋显立又自愿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书,申请撤回向本案提出的执行异议。本院认为,案外人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蒋显立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红审 判 员 游献伟代理审判员 王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何 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