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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刑更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孙帅强聚众斗殴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帅强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更861号罪犯孙帅强,男,1996年1月9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昌邑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作出(2014)昌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帅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作出(2015)昌刑初字第296号刑事判决,撤销前判对孙帅强宣告缓刑的执行部分;以被告人孙帅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前判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7月13日起至2018年1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6年1月5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7年7月6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孙帅强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对其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孙帅强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其原判刑期已执行二分之一以上。自服刑以来,获表扬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孙帅强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假释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孙帅强虽有悔改表现,但因其系在缓刑考验期内故意犯罪,对其不宜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帅强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王欣欣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罗丝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