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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4行初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戴占兵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占兵,北京市海淀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4行初672号原告戴占兵,男,196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告北京市海淀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17号。法定代表人于军,区长。委托代理人莫洁云,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熊娴娟,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占兵诉被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撤销征收补偿方案一案中,原告戴占兵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戴占兵自愿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亦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占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戴占兵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向绪武审 判 员 阎 炜审 判 员 张立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李世邦书 记 员 刘子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