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06执458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刘锋利等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库,刘锋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458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国库。被告人刘锋利(自报),男,199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河北省河间市,住址河北省河间市。国库申请执行刘锋利罚金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6)京0106刑初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如下:一、被告人刘锋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随案移送的钥匙模具二个、扳手一把、螺母扳手一把予以没收。经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刘锋利,无身份证号,无法查询其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审 判 长  刘 婷审 判 员  郭翠翠代理审判员  李琳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宋雨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