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5民初1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苑平起与苑仁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平起,苑仁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5民初1138号原告:苑平起,男,197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被告:苑仁栋,男,197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原告苑平起与被告苑仁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苑平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工下欠工资25431元。事实和理由:原告跟着苑仁栋去淄博建筑工地打工,苑仁栋只支付了生活费,当时说好的是每天180元,原告跟着被告干了一年,除了他已支付的,下欠原告25431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苑平起与其他工友等87人已就本案标的在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起诉,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立案并作出(2016)鲁0305民初993号民事裁定书,现该案正在二审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苑平起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文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洪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