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6执4226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赵鹏辉与田世辉、张春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鹏辉,田世辉,张春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6执4226号之六申请执行人:赵鹏辉,男,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行人:田世辉,男,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执行人:张春兰,女,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本院在执行赵鹏辉与田世辉、张春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2016年8月19日,本院以(2016)渝0106执保1159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田世辉所有的位于巴南区房屋一套,该房屋有抵押和查封,暂无法处置。2016年9月7日,查封了田世辉所有的渝A38***汽车一辆,该车辆下落不明,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现被执行人田世辉、张春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赵鹏辉也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并且同意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7年7月26日,扣除已执行到位的378897.98元,被执行人田世辉、张春兰尚欠申请执行人赵鹏辉借款本金377502.02元,应向本院交纳执行费9860元。本院认为,本案执行程序已无继续进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06执422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建华审 判 员  殷建华代理审判员  赵祝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雨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