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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执3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温荣雪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荣雪,李孝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3090号申请执行人温荣雪,女,198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被执行人李孝凤,女,197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关于温荣雪与李孝凤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立案后,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孝凤名下坐落在昌平区的3套房屋。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依法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李孝凤名下的银行存款108729.6元。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李孝凤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综上,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温荣雪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恩同审判员  刘 波审判员  郝丙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应义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