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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4执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新乐市国土局与刘峰国土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不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乐市国土资源局,刘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184执953号申请执行人新乐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牛丽平,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刘峰,男,1974年4月4日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住新乐市同常店村。申请执行人新乐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新国土资长罚字(2016)0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申请执行人2016年11月9日送达的新国土资长罚字(2016)0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执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强制执行新国土资长罚字(2016)0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张增奇审 判 员  赵振勇人民陪审员  张进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陶 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