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4执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新乐市国土局与刘峰国土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不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乐市国土资源局,刘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184执953号申请执行人新乐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牛丽平,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刘峰,男,1974年4月4日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住新乐市同常店村。申请执行人新乐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新国土资长罚字(2016)0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申请执行人2016年11月9日送达的新国土资长罚字(2016)0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执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强制执行新国土资长罚字(2016)0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张增奇审 判 员 赵振勇人民陪审员 张进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陶 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