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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2民初5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重庆市瑞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瞿某1瞿某2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瑞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瞿某1,瞿某2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2民初5291号原告:重庆市瑞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巴渝大道188号9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223000006623。法定代表人:刘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童世彬,重庆兴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惠,重庆兴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瞿某1,男,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被告:瞿某2,女,200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法定代理人:瞿某1(系被告瞿某2之父),男,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原告重庆市瑞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瞿某1、瞿某2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瑞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瑞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 旭人民陪审员  周南昌人民陪审员  尤良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屈 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