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3民初2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马骥与苑俊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骥,苑俊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2092号原告:马骥,男,1979年4月29日出生,回族,某公司员工,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告:苑俊飞,男,197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原告马骥与被告苑俊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张传奇审判员 尹书华审判员 唐晓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孟 杨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