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882行赔初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王婉婉与温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婉婉,温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882行赔初4号原告王婉婉,女,1997年12月14日,汉族,住温县。委托代理人王建,男,1974年8月22日生,汉族,住温县。被告温县公安局。住所地:温县太行路东段。法定代表人付新会,男,任局长。委托代理人申建华,男,温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张玉佩,男,温县公安局温泉镇派出所副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婉婉诉被告温县公安局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王婉婉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婉婉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婉婉撤诉。审 判 长  李翠霞审 判 员  王保潼人民陪审员  杨廷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