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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81执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陈良善、王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良善,王静,林建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81执保74号申请执行人:陈良善,男,1985年12月28日出生,住龙泉市。被执行人:王静,女,1978年9月4日出生,住龙泉市。被执行人:林建武,男,1969年1月13日出生,住龙泉市。申请人陈良善与被申请人王静、林建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良善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17)浙1181民初123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林建武所有的坐落于龙泉市金狮路13幢8号的不动产,期限为叁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陈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