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执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大石桥市汤池矿业有限公司、营口BL矿业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大石桥市汤池矿业有限公司,营口BL矿业有限公司,班允强,张捷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执82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法定代表人:董军。被执行人:大石桥市汤池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班雷。被执行人:营口BL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班允强。被执行人:班允强,男,1963年9月27日生,住辽宁省大石桥市。被执行人:张捷宇,女,1971年7月15日生,住辽宁省大石桥市。本院在执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大石桥市汤池矿业有限公司、营口BL矿业有限公司、班允强、张捷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向本院撤回本案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辽02民初1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国建执行员 张宏志执行员 郭劲松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第四百六十八条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重新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