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3民初2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重庆致成合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重庆华渝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致成合混凝土有限公司,重庆华渝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3民初2537号原告:重庆致成合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法定代表人:黄裴。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先,重庆川伟律师事务所,一般代理。被告:重庆华渝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法定代理人:冉会龙。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致成合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华渝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致成合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致成合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致成合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9元,鉴定费6000元,共计7189元,由原告重庆致成合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琳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潘鹭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