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刑终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郦宏祥容留他人吸毒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郦宏祥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刑终432号原公诉机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郦宏祥,曾用名郦红祥,男,199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2014年10月17日因犯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2017年2月17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天。因本案于2017年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郦宏祥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2017)浙0602刑初422号刑事判决,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郦宏祥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郦宏祥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郦宏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郦宏祥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郦宏祥撤回上诉。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602刑初42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建木审 判 员 祝XX审 判 员 李 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翟金源书 记 员 傅 莹 微信公众号“”